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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解讀
為指導各級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和礦山企業(yè)全面準確理解《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礦安〔2025〕2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礦用自救器的選用、配備、使用、維護、報廢及培訓等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組織編制了《〈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解讀》?,F予以公布,供各級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和礦山企業(yè)使用。
2025年8月13日
《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解讀
自救器作為礦山重要的救護安全設備,是事故發(fā)生時井下人員的關鍵設備和最后一道生命防線,其產品質量和正確使用管理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2025年1月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印發(fā)了《礦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礦安〔2025〕2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對礦山企業(yè)自救器的選用、配備、使用、維護、報廢、培訓等工作進行了系統規(guī)定。為抓好《規(guī)定》學習貫徹落實,真正讓《規(guī)定》落地見效,現對《規(guī)定》作如下解讀。
一、關于適用范圍
《煤礦安全規(guī)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GB 16423)對礦山自救器的配備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煤礦與非煤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均將自救器納入其中?!兑?guī)定》的適用范圍確定為煤礦與非煤礦山,以及相應的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
二、關于選用與配備
《規(guī)定》對礦山企業(yè)在自救器的選用、采購、驗收、配備及主要性能作出要求。重點條款解讀如下:
(一)選用。第五條規(guī)定“礦山企業(yè)自救器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加施自救器電子標簽。”這里的國家、行業(yè)標準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用自救器》(GB 2450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GB 16423)等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行業(yè)標準?!秶业V山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印發(fā)執(zhí)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的通知》(礦安〔2022〕123號)明確將煤礦與非煤礦山井下使用的自救器納入安標管理,故要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為有效防止假冒偽劣自救器進入礦山井下,決定在自救器安全管理中應用電子標簽。自救器生產企業(yè)取得安全標志后,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電子標簽編號并注冊,由其在出廠銷售的每臺符合安標管理要求的自救器上加施電子標簽二維碼。安標國家中心將自救器安全標志信息與電子標簽二維碼關聯,實現對每臺自救器出廠編號與唯一電子標簽一對一綁定,自救器“一物一碼”的防偽溯源。
為保證電子標簽的全面實施,《規(guī)定》設置了半年過渡期,2025年6月起礦山企業(yè)采購的自救器必須加施自救器電子標簽,6月前采購的自救器對電子標簽的施加不做強制要求。
礦山企業(yè)、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可通過“安標國家”APP掃描二維碼進行唯一性信息核實,防范自救器在礦山用戶側、工廠生產側、市場流通側存在的貼牌生產、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各類問題,提高礦山企業(yè)入礦查驗和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檢查的有效性、便捷性。
(二)采購、驗收。第六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采購合同需載明的信息,包括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主要參數等信息。目的是明確自救器的來源,保證自救器由正規(guī)生產企業(yè)生產,礦山企業(yè)可追溯。
第七條規(guī)定了礦山企業(yè)在采購自救器后的驗收要求。一是要在到貨后一個月內進行逐臺驗收。二是要驗證電子標簽和安全標志證書,直接通過“安標國家”APP掃描進行驗證,顯示合格后方可驗收入庫、投入使用,安全標志證書可到安標國家中心官方網站“www.aqbz.org”上查詢。三是要驗證有關日期,規(guī)定到貨日期與出廠日期相差不超過4個月,二氧化碳吸收劑最近一次更換日期與到貨日期相差不超過3個月。四是要檢查自救器外觀,確保外觀完好,封印條完整未斷裂。五是要檢查自救器氣密性,化學氧自救器外殼氣密性符合標準規(guī)定(用氣密檢查儀檢查,要求15s內壓力計下降值不應大于80Pa)、壓縮氧自救器氣瓶壓力符合標準規(guī)定(看自救器上的壓力表,壓力表數值顯示壓力不小于18MPa,正常處于18-22MPa范圍)。
第八條規(guī)定了礦山企業(yè)建立采購與驗收臺賬要求。臺賬內容包括自救器名稱、型號、生產廠家、供貨商(如從中間商采購的自救器)、數量、安全標志編號、生產日期、產品出廠編號、有效期截止日期、到貨日期、驗收日期、驗收內容及結果等,目的是讓每一臺自救器均有來源、有記錄、可查詢。臺賬保存不少于自救器自身有效期,即3年。本規(guī)定中對臺賬保存時間均要求為3年,以下針對臺賬保存時間不作重復解讀。
(三)配備。第九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配備對象。一是下井人員(下井人員是指到礦山井下的所有人員,下同)需配備自救器,二是井下的緊急避險設施、避災路線上設置的自救器補給站等緊急避險地點需配備自救器,補給站還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標識是指標注“補給站”等字樣的標志牌,以方便遇險人員在撤離過程中使用)。
第十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配備數量。一是下井人員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本規(guī)定要求礦山企業(yè)應當確保入井人員每人配備1臺自救器。二是緊急避險地點自救器的配備數量,為保障緊急避險地點自救器安全使用需要,本規(guī)定對緊急避險地點配備的自救器數量統一要求為1.2倍于所服務區(qū)域同時作業(yè)最大人數,所服務區(qū)域按照緊急避險設施設計要求確定。三是備用自救器的配備數量,為保障自救器有足夠的備用數量,本規(guī)定統一要求備用自救器按照自救器配備總量不少于10%確定,即不少于入井人員總數和緊急避險地點自救器總數兩者之和的10%確定。上述自救器配備數量應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補充。(備用自救器配備數量中涉及的“入井人員”一般指礦山下井工作人員,不包括個別的、臨時的外來人員。上述外來人員下井時也需配備自救器,可使用備用自救器。)
三、關于使用和維護
《規(guī)定》對礦山企業(yè)在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定期檢驗、維護作出要求。
(一)使用管理。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使用的總體要求。本規(guī)定明確要求自救器應當專人專用(“專人專用”是保證礦山下井工作人員每人配備專用的、相對固定的自救器,對于個別的、臨時的外來人員不做“專人專用”要求),每臺自救器設置唯一性編碼,并嚴格按照自救器國家、行業(yè)有關標準及說明書、操作手冊等要求進行管理與使用。
(二)管理人員。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對自救器管理人員要求。本規(guī)定要求礦山企業(yè)應當明確自救器管理人員(包括驗收人員、維護檢查人員、收發(fā)人員等),由專業(yè)的管理人員統一負責自救器的收發(fā)、保管、日常檢查和維護等工作,并要求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培訓內容及要求由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即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guī)、管理制度、檢測檢驗、維護保養(yǎng)要求等),全面掌握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要求。
(三)收發(fā)室與庫房。每200臺化學氧自救器宜配備1臺氣密檢查儀,自救器少于200臺的至少配備1臺氣密檢查儀(氣密檢查儀用于化學氧自救器外殼氣密性檢查,每季度需對每臺化學氧自救器至少檢查1次,不配備足量的氣密檢查儀可能影響每季度的檢查)。
(四)運輸。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運輸時的要求。根據《煤礦用自救器》(GB 24502)“8.3 運輸”要求,礦山企業(yè)在運輸自救器時,應當嚴禁自救器和油類、腐蝕性化學藥品等混裝運輸,并防止日曬和雨淋。
(五)領用前檢查。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下井人員在領用時自救器的檢查要求。為確保井下人員攜帶的每臺自救器安全使用,本規(guī)定要求自救器管理人員在統一發(fā)放時(即下井人員領用自救器時),對每臺發(fā)放的自救器進行外觀和壓力表示數檢查,合格后(外觀完好、封印條完整未斷裂,壓縮氧自救器上的壓力表數值顯示壓力不小于18MPa,正常處于18-22MPa范圍),方可發(fā)放給下井人員。采用自動化集中柜架方式的自助存取,自救器管理人員也應對每臺發(fā)放的自救器進行外觀和壓力表示數檢查(外觀完好、封印條完整未斷裂,壓縮氧自救器上的壓力表數值顯示壓力不小于18MPa,正常處于18-22MPa范圍)。
(六)定期檢驗。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定期檢驗安全使用性能。根據《煤礦用自救器》(GB 24502)“7.3.1 使用方自檢”對礦山企業(yè)定期檢驗周期、方法及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檢驗周期及能力,根據《煤礦用自救器》(GB 24502)相應要求,定期檢驗周期為至少每3個月1次。二是自救器外觀檢查,發(fā)現自救器開啟、封印條斷裂、外殼嚴重破損變形等情況的自救器,已嚴重影響自救器的安全使用,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且一律報廢。三是氣密性檢查,化學氧自救器應檢查外殼氣密性,壓力值氣密性在壓力值大于13.34kPa、時間保持15s的情況下,壓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為合格,未達到要求的不得繼續(xù)使用;壓縮氧自救器應檢查氧氣瓶壓力,壓力在18-22MPa范圍內為合格,氧氣壓力小于18MPa的,應進行返修處理。四是針對橡膠保護件,本規(guī)定把化學氧自救器外殼橡膠保護件作為定期檢查內容,發(fā)現橡膠保護件老化嚴重(通過目測,發(fā)現橡膠保護件皴裂、干硬、無法保證密封等情況)等情況的,自救器不得投入使用。五是針對二氧化碳吸收劑,二氧化碳吸收劑是壓縮氧自救器的關鍵耗材,直接影響自救器性能,一方面定期檢查壓縮氧自救器二氧化碳吸收劑更換情況,應符合每6個月更換1次二氧化碳吸收劑的要求,不符合(在6個月內沒有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的應當立即整改、更換;另一方面將定期檢驗延伸至用于更換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庫房等存放點),存放點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應每季度進行化驗,確保符合《隔絕式氧氣呼吸器和自救器用氫氧化鈣技術條件》(MT/T 454)規(guī)定的要求,即存在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5%、粉塵率高于2%、水分不能保持在16%-20%情形之一的,嚴禁用于更換。
(七)使用維護。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在日常管理使用中的維護要點。一是保證自救器唯一性的標識,為確保自救器逐臺精細化管理和礦山井下工作人員專人專用,礦山企業(yè)應當保證自救器上的唯一性編碼顯示清晰,如出現顯示不清晰的,應當重新設置或者加深處理。二是二氧化碳吸收劑的更換,壓縮氧自救器應至少6個月更換1次合格的二氧化碳吸收劑,且在更換后,應當檢測呼吸系統的氣密性。按照《煤礦用自救器》(GB24502)“6.6.4”規(guī)定,呼吸系統氣密性測定分為負壓氣密性測定和正壓氣密性測定,其中負壓氣密性測定是指在呼吸系統內建立784Pa的負壓,關閉氣源閥門,保持1min,記錄壓力上升值,壓力變化值不應大于50Pa;正壓氣密性測定是指封閉排氣閥,在呼吸系統內建立980Pa的正壓,保持1min,記錄壓力上升值,壓力變化值不應大于50Pa。檢測合格后應當重新加施封印條。三是氧氣瓶氧氣含量,應在壓縮氧自救器氧氣壓力不足時及時充氧(壓力不足是指壓縮氧自救器上的壓力表數值顯示壓力小于18MPa時),保證氧氣瓶氧氣含量。四是對定期維護的事項進行明確記錄,在壓縮氧自救器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或充氧后,應當在自救器外殼顯著位置標注操作日期和操作單位,并記錄存檔,確保下一次得到及時維護。
四、關于報廢
《規(guī)定》對礦山企業(yè)在自救器報廢的情形、處理作出要求。
(一)報廢情形,綜合考慮自救器在管理使用中發(fā)現不符合要求和安全隱患,且已無法保證繼續(xù)安全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7種:一是自救器氣密性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二是私自對自救器進行改裝(此處改裝指更改自救器原有的結構、外殼、打開方式等),或私自更換自救器的主要零(元)部件。其中,化學氧自救器的主要零(元)部件包括初期生氧器、外殼、生氧劑、橡膠件、氣囊;壓縮氧自救器的主要零(元)部件包括塑料外殼、氧氣瓶、壓力表、減壓器、二氧化碳吸收劑、電池(若有)、橡膠件、氣囊;三是超過有效使用期限;四是定期檢驗不合格,經整改后仍未合格;五是發(fā)生意外損壞;六是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七是達到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報廢條件。
(二)報廢處理。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報廢自救器的處理。一是分開存放,報廢自救器應分區(qū)或隔離(物理上分開放置,避免報廢自救器混入正常使用的自救器中)存放,避免與正常使用的自救器混放導致混用。二是銷毀,礦山應按照自救器使用說明上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銷毀,具體方式可與自救器生產廠家詢問,嚴禁報廢后的自救器經改造后再次投入使用或倒賣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臺賬要求,礦山企業(yè)應建立自救器報廢臺賬,臺賬內容包括:自救器名稱、型號、唯一性編碼、生產日期、報廢日期、報廢原因、報廢操作單位、報廢自救器處置(臺賬中應記處置方式,如銷毀等)等。
五、關于培訓
《規(guī)定》對礦山企業(yè)在自救器管理使用的培訓、考核、抽查作出要求。
(一)培訓。對自救器的管理與使用開展培訓并考核是有關人員掌握自救器正確管理、維護、使用的必要過程,是保障自救器有效發(fā)揮作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培訓原則要求。一是納入培訓計劃,礦山企業(yè)應當將自救器管理使用列入年度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二是培訓考核,礦山企業(yè)組織實施培訓后,應對培訓對象開展考核(考核由礦山企業(yè)自行組織,對管理人員,可對其在自救器管理制度、檢測檢驗、維護保養(yǎng)方面開展針對性考核;對入井人員,可對其在自救器構造、原理、使用場景等方面開展針對性考核,并重點按照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其佩戴、使用自救器進行考核),培訓對象只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方可下井。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培訓對象和內容。一是培訓對象,包括礦山企業(yè)中負責驗收、維護、檢查、收發(fā)等從事自救器管理的人員及入井人員。二是培訓內容,本規(guī)定針對管理人員主要包括法律法規(guī)、管理制度、檢測檢驗、維護保養(yǎng)要求等,保證人員掌握自救器在管理過程中的各項要求;針對入井人員主要包括自身攜帶配備的自救器的基本構造、原理、使用場景、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等,保障人員掌握自救器的佩戴、使用各項要求。
(二)考核。考核是驗證培訓成效的手段,能夠有效促使人員在自救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熟練使用。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考核內容。考核對象為完成自救器培訓的入井人員,考核其正確開啟、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并需要達到30秒內盲戴的要求,未達到要求的,為考核不合格,嚴禁下井;對考核不合格的,重新組織培訓,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下井。
(三)抽查。為保障下井人員均能熟練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防止因考核后長期未操作而忘記正確佩戴方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抽查要求。礦山企業(yè)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入井人員自救器使用情況抽查,每月抽查人數不少于礦井單班入井最大人數的10%,且被抽查的人員不應重復,抽查的重點是考核入井人員能夠正確開啟、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并達到30秒內盲戴的要求;對不能正確熟練使用自救器的人員,要重新組織培訓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下井,并做好培訓記錄。
(四)有關針對性要求。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自救器教具要求。一是教具使用,為避免自救器開啟后報廢的浪費,教具具備可重復使用的特點,在培訓、考核、抽查中,可以使用與所配備自救器廠家和型號一致的自救器教具;自救器教具可與自救器生產廠家咨詢或將已開啟的正常自救器改為教具。二是自救器型號,為防止不同廠家、型號自救器外觀、具體操作方式的不同,培訓、考核、抽查中使用的自救器必須與配備的自救器同一廠家和型號,如第一次采購不同廠家的自救器并投入使用時,必須針對所更換的自救器進行培訓,入井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下井。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培訓考核臺賬。礦山應當建立自救器培訓考核臺賬,內容包括培訓日期、培訓時長、培訓地點、參培人員、培訓內容、效果評估、考核日期、考核人員、考核內容、考核結論等。